281号房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5年前,苍南县的林先生在当地买了一套老房子,几年来房价涨了很多,他的烦恼也增加了不少,因为产权纠纷法院将房子判给了他人。不过,经苍南县检察院提请抗诉,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林先生又看到了希望。
2006年10月,林先生花了26万余元向苍南人黄华营买了一套老房子。房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村281号,双方签订了买卖契约。买了房子后,房价就开始疯狂地涨,林先生很开心。但让他没料到的是,2009年6月,卖方的弟弟黄华超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将林先生和黄华营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黄华营与林先生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而黄华超的主要证据是一本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这本土地证记载,林先生所购买的281号房屋的产权人是黄华超,也就是说黄华营卖了弟弟的房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法院据此判决林先生和黄华营的买卖契约无效。
到手的房子没了,林先生心有不甘。自收到判决以来,他一直收集证据准备讨个说法。很快,林先生发现,黄华营和黄华超两兄弟在该村各有一间房屋,而黄华营居住使用
281号房屋,黄华超居住使用280号房屋。而他买的正是281号。2010年5月25日,林先生决定带着这份证据向检察院申诉。苍南县检察院受理了案件,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检察机关的调查证实了林先生反映的情况。此外,281号房早在2006年1月就因“温州家具园区”建设需要被征用,已进入拆迁程序。当时,黄姓两兄弟就自己的房屋分别与有关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如此一来,他们就不再享有280号和281号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享有的是拆迁(安置)权益。拆迁协议显示,黄华营在2006年1月签署的是281号房屋对应拆迁协议,而黄华超则签了280号房屋对应的协议,可见黄华营就是281号房屋的被拆迁人。更重要的是,按照协议,黄姓兄弟的房产证本应由拆迁人收回注销,而林先生与黄华营的合同是在2006年10月签订的,也就是说,法院当时判决的依据是一本应当予以注销的权利证书,属事实认定错误。经苍南县检察机关提请,温州市检察院于2010年8月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1年5月3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8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月30日下午,林先生再次来到苍南县检察院民行科,向检察官表示感谢。他说,如今法院重审,“夺”房有望,全靠检察官依法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