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的发改案件评析会
本报记者 贾宝元陈东升
苍南县位于浙江省最南端,与福建省接壤,《法制日报》记者从省城杭州出发,花了4个多小时才赶到这里。
浙江省高院的法官推荐说,苍南法院的发改案件评析会很有特色,记者赶到苍南,就想听听这案件评析会究竟怎么开。
8月26日上午8点刚过,法官便开始陆陆续续走进6楼会议室。8点30分一到,第二季度评析会准时开始。
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潘直沈开始通报第一起被改判的案件案情。
2004年,原告吴某某等人在中国第一座农民城龙港镇获得安置地基,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2005年,吴某某等以54100元价格将地基转让给被告谢某某,双方订立了转让合同。到了去年,原告吴某某等反悔了,一纸诉状告到县法院,认为当初订立的地基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令无效。
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地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温州中院二审之后,认为双方合同虽然名为地基转让契约,实属拆迁安置权利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况且原告3年后提起诉讼,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黄步雄,请先谈谈你的看法。”主持人、副院长郭和先开始点将。
“以前我们庭也处理过类似案件。合议庭评议认为,既然没有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照以前判法应该没错,谁知这次被改判了。”黄法官的语气中颇有几分委屈。
“由于原告尚未取得物权,无权处分,对该类合同,过去确实都按无效处理。”民一庭庭长章华树说,得知该案被二审改判,庭里专门召开业务分析会,对案件进行评析。大家认为,随着房价不断攀升,许多出卖者以种种理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从维护交易安全、生活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是处理该类案件的一大原则。从本案看,双方转让的是拆迁安置指标或权利,拆迁安置指标或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能够在自然人之间转让。今后对于手续完备合法的安置房指标转让,原则上应视为一种安置权利的转让。
“从本案及本院其他一些被改判的民商事案件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立法、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对公民私权的尊重,更加认同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同时也更加强化对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郑海燕在发言时认为。
“确实,从整个大环境来看,立法、司法领域已经从以前的注重公权慢慢向尊重私权转变,审判一线的法官应当认真学习领会这种精神。”院长张毅总结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民司法。
评析会结束时已近中午12点。“上午评析了5起发改案件,下午还要评析6起。”张毅告诉记者,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苍南法院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评析会,至今已开了8次。推行了这一新做法后,苍南法院的上诉维持率上升至全省第2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