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县地税局就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实施条例的决定,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据浙江省统计公报,2010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8.17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6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916.81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3208.49元。故就浙江省而言,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也已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全国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全国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浙江省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33%下降至10%,纳税人数由597万人下降至180万人。
采矿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4000-2000)×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2000)×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4000-3500)×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