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学生拿压岁钱买名贵手机 工商劝导商家退款
苍南新闻网8月23日消息:一少年学生用自己积累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1200余元的诺基亚牌手机,其父母亲发现后以小孩子没经过监护人的同意花费1200余元买了这么贵重的手机,这一行为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店方给予退货。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该手机店同意退货,申诉方陈某承担手机磨损折旧费200元。
8月20日,苍南县工商局灵溪城西工商所接到一位陈姓家长投诉称,7月下旬暑假期间,她的14岁儿子趁家长不注意,擅自拿走家里的压岁钱到灵溪镇河滨路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价值1200余元的诺基亚牌手机,而后又偷偷发短信打游戏,花了钱且不说,还无心做作业,严重影响了学习。家长时隔20天后才发现这一情况,在深深责怪自己粗心的同时,带着孩子找到当时买手机的商店强烈要求店方退货,遭到商家拒绝。双方协商不下,陈某只好到该所投诉请求帮忙解决。
接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灵溪河滨西路手机店进行现场核实调解。调解时,陈某认为,小孩子未满18周岁,在没经过监护人的同意花费1200余元买了这么贵重的手机,这一行为应当无效,店方应给予退货。然而店方辩解称:商店没有调查小孩年龄的义务,并且该手机售出已近一个月时间,同时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有了磨损,拒绝消费者陈某提出的退货要求。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该局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少年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者,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购买手机行为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店方应当同意退货。然而,事发至投诉时已有一个月的时间,申诉方没有及时发现自家孩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该手机店同意退货,申诉方陈某承担手机磨损折旧费200元。拿到手机店退还的1000余元,陈某对工商部门积极调解表示感谢。
为此,县工商部门再次提醒,家长在给子女零花钱、压岁钱时应适量,并应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其金钱要有合理的管理规划。商家在销售一些贵重商品时,要注意观察消费对象的身份,碰到未成年人顾客时,可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高档消费。(通讯员 华志 吴昌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