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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问: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加上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标准。这样缴纳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将3个月的加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予以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如何界定或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假如一个自然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或者运输、搬运等)服务以后,取得了收入。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其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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