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超20码电动车属机动车 醉驾超标电动车也要负刑责
苍南新闻网7月12日消息:“醉驾入刑”带来极大的威慑力,但一些电动车驾驶员不以为意,“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超标的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7月8日,我县金乡镇就发生了两辆无牌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名驾驶员李某当时正处于醉酒状态。
7月8日下午16时40分许,李某在金乡一朋友家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金乡开往龙港,不料途经金乡镇北门大街路口时,与徐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进行测试,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委托专业部门对车辆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mg/ml,属于醉酒驾车;车辆类型属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得知这一结果,李某后悔地说:“我以为电瓶车就是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不至于这么严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其实,李某不是第一位因醉驾电瓶车发生事故或将被判刑的驾驶员。据交警部门统计,5月1日至今,因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共有18起,其中5起为驾驶电动车。
交警部门介绍,未配脚踏骑行装置,时速超过20码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瓶车速度普遍超标,以至于经常发生事故。近日,我县交警部门已在全县编辑发送了50万条短信,同时还在各城区、农村悬挂横幅,提醒广大居民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是违法,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一律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居民切勿购买和驾驶超标电动车,即便是非机动车,也不能酒后驾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险。(记者 简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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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有何标准?
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不符合上述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2.醉驾自行车要不要受罚?
交警:醉酒骑行非机动车应处50元罚款。醉酒骑行非机动车容易发生危险,提醒大家不要酒后骑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