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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7月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按规定可报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7月5日消息: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必须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 我县2011年度(社保年度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已调整完毕并开始实施。

经过调整后,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缴费343.2元(其中单位缴纳218.4元,个人缴纳124.8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费351元。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75元(其中单位缴纳529元,个人缴纳46元),自2012年1月开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缴纳46.8元(其中单位缴纳31.2元,个人缴纳15.6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为每人每月185.25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9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在职人员门诊统筹个人缴费为每人每月39元。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公务人员补助费,每人每月273元,公务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同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2554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纳6.24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23.4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37.44元。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4.6元。实行浮动费率缴纳的单位以通知要求执行,各类行业缴费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缴纳15.6元,全由单位缴纳。此外,五费合征在地税自行申报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上述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又讯 《苍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已于7月1日起实施。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人员感冒发烧去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也可以报销了。

《办法》规定,门诊统筹适用范围为我县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我县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规定,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约500-700元)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比例负担。(通讯员 陈子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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