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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中彰显

我县大调解工作体系渐成特色

“大调解”系列报道之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编者按:近年来,我县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深入开展平安苍南建设,连续四年获得平安县称号、夺得“平安鼎”,并被评为省级法治县、市级综治工作先进县。特别是我县的“大调解”,是一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指导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表明,“大调解”工作,调解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调出的是和谐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有力保障。从本期开始,本网将对我县的大调解工作进行系列报道,已飨读者。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一种新的尝试,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探索。作为试点单位,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中,苍南县树立了调解优先、调解也是执法、调解就是做群众工作的理念,建立起全面系统的组织网络,健全了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多种调解主体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联动运作的格局,并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探索一:对接“五站式”、形成了多元化、全覆盖的组织网络。纵向与“五站式”对接,分层建设村、办事处、乡镇、部门、县级调解组织和协调机构,横向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拓展调解组织设置范围,使各种矛盾纠纷有人受理、有人及时调解。

探索二:多调联动,健全了以苍南县大调解协调中心为枢纽的运行机制。成立苍南县大调解协调中心,居中协调多种调解方式、多级调解组织,完善受理、调解、分流、协调、指导、督办、咨询等功能,使大调解体系整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苍南县正投资建设苍南县调解与信访中心大楼。

探索三:行政调解的探索规范。行政调解是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苍南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的信访案件、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是行政行为引起的。但目前中央、省、市对行政调解的规范还处于薄弱环节。苍南加大了行政调解的探索,制定了《苍南县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对行政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时限、效力确认进行规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探索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结果的有效性是影响“案结事了”的一个重要因素,调解协议不执行往往使矛盾纠纷“调而不解”。苍南县出台了《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苍南县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通过法院认定、公证等办法,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司法效力确认,使调解协议由原本的民事合同效力提升到法院裁判文书效力。

探索五: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当事人对调解人员专业性、政策性、权威性的不信任,是影响调解受理和调解成效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苍南县成立了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工作者、行政部门业务领导和业务骨干、各行专业人事70人,根据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分成10个专家组,一方面为当事人或调解组织提供业务、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或直接参与矛盾调解;另一方面向县领导化解提供方案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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