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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 照样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6月2日消息:在金乡镇务工的 四川人张某,在“六一”儿童节这天,由于他之前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而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6日中午,张某喝了二两白酒后开着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金乡镇的冯店村驶往当地星光村。12点50分左右,当车在龙金大道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曹某发生碰撞,曹某脸部、鼻部有擦伤。由于双方赔偿金额谈不拢,曹某向110报警。张某就在现场等交警过来“主持公道”。

经交警部门检测,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0.93mg/ml,属醉酒,还是无证驾驶。据张某后来交代,他并不知道酒后开“电动车”也要被判刑,直到第二日被公安部门刑拘了才后悔莫及。

6月1日庭审中,法院认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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