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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 林某一年内不得从事老本行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22日消息:由于制作假冒酒包装盒,5月20日,林某和吕某分别被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院同时还发出禁止令,禁止林某在一年内、吕某在六个月内从事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及与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是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县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2009年9月,在武汉找业务的林某遇到了一孙姓客户,在无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接了3万个“白云边”酒包装盒业务。由于没有本钱,林某一直拖到11月份才从纸张店赊来15000张纸委托“银彬印务”制作,同时还提供一套假的委托手续。

吕某是“银彬印务”承接业务的员工,在没有审查手续合法性的情况下就下单到车间印制,共印制了“白云边”酒包装盒15000张。

2010年1月5日,林某把印制好的酒包装盒拉到一加工点糊盒时被抓获,同月13日,吕某也被抓获归案。

据该案主审法官蔡寿和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禁止令”,其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切实保障缓刑的适用效果,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从本案的情况来讲,林某和吕某在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经营生产活动中触犯刑法,因此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老本行,防止他们再次以这种方式进行制假犯罪。两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记者 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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