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施行 居民私改燃气设施可罚千元
严厉又细致的新法规已出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我县之前执行的法规相比,该《条例》不仅处罚标准更严厉、更细致,而且增加了应急保障、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今后,擅改户内燃气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居民,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未按规定对燃气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的,最高可罚10万元。
无证供气最高罚50万元
根据《条例》,今后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供气点时,除没收其代灌代销的气瓶外,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提醒,正规充装站的气瓶上都有钢印,钢印上打有编号,每个编号对应一家充装站,市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不要购买无证充装站的“黑气”。
户内燃气设施不得擅改
据了解,我县不少家庭存在管线私拉乱接现象,有的把燃气表后的管道埋在墙壁里“藏”起来,有的把煤气表挪个“窝”,让厨房更加宽敞。而且很多居民是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管线延长,或是将燃气计量装置更换位置。
《条例》明确提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部门提醒,如用户有改装需要,可通过正规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专业人员现场设计,并进行改装。
不得使用淘汰燃气器具
《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施工破坏管线最高罚10万元
《条例》对施工前管线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今后,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起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燃气管道遭破坏,除了施工单位被罚,建设单位也难逃问责,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