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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玩具枪火药伤人 受害儿童获赔7800元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2月9日消息:苍南县工商局桥墩工商所经过不懈努力,历时两个多月,于日前成功调解一起因玩具枪火药烧伤儿童肢体的消费伤害投诉案,消费者最终获赔7800元。

受害儿童小宝(化名)现年10岁,2010年10月31日中午,放学回家路过桥墩某文具店时,在其母亲林女士陪同下,花3元钱买了一把火药玩具枪和一包火药,将火药放进裤子口袋。下午13时许,小宝独自一人在二楼房间里玩耍,放在口袋内的火药由于静电作用突然发生燃烧,一股浓烟和火光从裤子口袋里直窜出来,小宝本能反应用右手伸进裤子口袋欲将火药掏出,结果小手也被火药烧伤,剧烈的痛疼使小宝发出尖利的哭喊声,林女士闻声迅速从楼下赶过来,见状立即脱下小宝裤子,但为时己晚,小宝的双腿及右手己被火药局部烧焦。经当地卫生所紧急处理后,11月1日,小宝被送往温州解放军118医院治疗。

期间,林女士意识到其儿子受火药烧伤事故的责任应由生产火药玩具枪的厂家来承担,于是找到零售商林某,告之小宝从该店购买的火药玩具枪火药燃烧伤人一事,要求林某提供火药玩具枪生产厂家,并协助其理赔,但该火药玩具枪属三无产品,林某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只提供了批发商灵溪镇谢某联系电话和地址。经与谢某协商,谢某提出一次性解决赔偿医药费3000元,但当时医药费己超过3000元,且小宝尚未痊愈,林女士提出了要一次性解决需要赔偿38000元的要求,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林女士与2010年11月11日向12315投诉中心投诉。

接投诉转办单后,该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深入开展调查。经调查,零售商林某、批发商谢某自小宝发生烧伤事故后己自行停止销售火药玩具枪,林某在询问调查时承认自己有销售过火药玩具枪及火药,但小宝是否在其店里购买的火药玩具枪及火药未予以确认,且林女士不能提供购货凭证,调解工作遇到困难。为此,该所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大家一致认为零售商林某可能由于林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无法承担的原因而不敢承认,当务之急必先确认责任,再确认合理的赔偿金额,大家认为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火药玩具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消费者小宝属未成年儿童没有完全辨别事非能力,其母林女士在小宝购买火药玩具枪时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予以制止,应负监护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因小宝尚未痊愈不能确定。

于是该所一方面派员了解小宝的伤势及治疗情况,并对小宝家人予以安慰,要求他们要根据小宝的实际治疗费用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调解人员表示待小宝基本痊愈时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将此案调解成功,得到了小宝家人的理解和肯定。另一方面,该所两次到灵溪找到批发商谢某,要求谢某要依法诚信经营,勇于承担责任,谢某表示在确认火药玩具枪来源后会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所工作人员多次找零售商林某谈心,讲道理,讲责任,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林某在该所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的劝导下,表示在合理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接受。

2011年1月15日,林女士来到桥墩工商所称小宝的伤势基本痊愈,所需医疗费用为7800元。2010年1月29日,在该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消费者监护人、零售商、批发商重回谈判桌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在工作人员的提议下达成协议,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火药玩具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小宝的全额医疗费7800元,三方各自承担2600元,因该火药玩具枪属三无产品生产厂家责任由批发商负责追偿,林女士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应负次要责任,小宝治疗的交通费、陪护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林女士自理。

至此,历时二个多月跨越两个年份的消费伤害投诉案完满解决。(曹明旭 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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