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1、本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时间怎样安排?
答:全县村级组织换届于2010年10月开始试点,2011年1月全面启动,按照先村党支部,后村委会,再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顺序进行,2011年1月底前完成村党支部换届选举;2月底前基本完成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
2、本届村级四套班子选举采取什么方式?
答:村党支部的选举:主要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进行,即党内民主推荐、群众推荐、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另外,要积极推行“公推直选”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坚持和完善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的同时,全面推行“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
村经济合作社的选举:村经济合作社由全体社员授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3、自荐直选是如何进行的?与往届推行的有候选人选举有何区别?
答:自荐自选制度,即由自荐人向本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选,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选举其他村民,“ 自荐人”应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经审查合格后,通过竞职演说或提交书面竞职承诺参选,选民以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5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自荐人”可以在选举日3日前书面放弃竞选资格。实行自荐直选有利于拓宽民主渠道,规范操作程序。与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最大区别在于省略了候选人提名选举的环节。
4、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被推荐为党支部成员候选人?什么人不能被推荐为党支部成员候选人?
答: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①组织关系在本村党支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共正式党员;②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③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积极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④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⑤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取得农村基层干部岗位培训证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新任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能超过50周岁,新进村两委班子的支委年龄一般不能超过4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原则上不能被推荐为候选人:①一年中在外(指在县外)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身体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②受治安拘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③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权利未满2年的;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⑤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占用村集体资产的;⑥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族思想严重,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私心重,政治素质差的;⑦对党委、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不作为,造成工作严重滑坡的;⑧群众满意度测评偏低的;⑨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煽动、组织或参与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⑩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不适宜任职的。
5、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如何组成?
答: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村民代表中,党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多民族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6、村民代表应具备怎样的基本条件?村民代表不能或不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②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④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①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②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③正在服刑的;④违反计划生育法未处理或未落实有关计生措施的;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⑥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其村民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7、选民资格如何界定?
答:选民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本村村民;②年满18周岁;③享有政治权利;④履行村民义务。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
8、村民委员会选举对于委托投票有什么规定?
答: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书面委托投票应当在村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9、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应该如何处理?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三至九人组成,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0、哪些行为属于妨害、破坏选举工作行为?如何处置?
答:在选举中,存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的,都属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