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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灾资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2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和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近日,县政府出台了《苍南县民政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的救灾资金,将以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人或户的资金发放形式。救灾资金的发放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发放原则,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并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上级和地方的各种社会捐助资金和慈善资金,用于灾民救济的也将参照本办法实行农救社会化发放。(陈圣森)  

附:救济对象及其救助标准

一、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包括本地非常住人口。其家属生活困难救助标准:5000-20000元/户。

二、因灾致病致伤人口

因灾受伤或因灾患大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该户可给予一次性救济用于基本医疗。救助标准:1000—5000元/户。

三、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户

符合条件的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户,原则上保障因灾倒房灾民家庭有基本住房。救助标准:3000-15000元/户,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和低保户救助起点应当在11000元/户以上。

四、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户

符合条件的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户以保障其基本居住为限。救助标准:800-3000元/户。

五、因灾农作物绝收户

符合条件的因灾农作物绝收户按有效救济时段(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该户人口和实际缺粮时间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六、因灾渔民户

符合条件的因灾渔民困难户按该户实际情况参照因灾农作物绝收户列支冬春救济金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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