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苍南新闻网8月31日消息:为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贷款单位和保险企业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项政策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其适用范围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农户贷款范围相同,贷款的额度标准为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贷款。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黄克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