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 罚款1万元
苍南新闻网8月19日消息:8月18日,苍南县工商局灵溪城西工商所组织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件,拟对当事人温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这是该局首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的案件。
当日,该所组织执法人员在灵溪镇灵浦路某号查获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件,现场查获温某销售湖南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加加”牌酱油和白醋物品一批。经初步查证,当事人温某从瑞安副食品市场购入湖南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加加”牌酱油和白醋各40箱,“盘中餐”花生调和油25箱 ,总计金额8520元,然后把货发到灵溪镇灵浦路某号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加加”牌酱油35箱、白醋36箱、“盘中餐”花生调和油25箱 ,共计销售金额8507元,获得利润392元,还有“加加”牌酱油5箱和白醋4箱(货值金额140元)等货物现仍在仓库。温某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清单,因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该所拟对温某处以10000元的罚款,这是该局首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的案件。(华志 陈礼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