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苍南新闻网8月12日消息:我县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将“老工伤”人员纳入我县工伤保险统筹,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中,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温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前,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具体对象是:1.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包括患尘肺I—III期等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2.1995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亲属;3.1995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此外,单位已经改制,“老工伤”问题已整体性处理完毕,如若仍存在个别“老工伤”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在“老工伤”人员和企业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申请确认“老工伤”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原市或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的调查,证明其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2.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其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4.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等。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苍南县老工伤人员工伤确定表》,向县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确认申请,经受理并初审后,统一报该局社会保障科确认。
经确认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标准将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衔接,经核定后于次月起纳入统筹管理。在其纳入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应首先支付完结。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活护理依赖等级标准发放。“老工伤”人员养老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已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等。(德省 陈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