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社区矫正开出首张“罚单”
苍南新闻网7月29日消息:7月12日,龙港司法所对一名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社区服刑人员梅某开出处罚通知书,决定予以警告处分一次。这是自2008年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2008年4月,梅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9月接受社区矫正,前期一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去年11月司法所依法将其列为二级宽管。今年7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时发现梅某不在家,便及时打开GPS定位系统进行查找,结果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工作人员又拨通其手机进一步核实,梅某谎称在温州某乡下,以当地没固定电话为由隐瞒事实。经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后,才透露自己到义乌与浦江办事。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温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经龙港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司法所决定对梅某予以扣3分,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据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种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的不同程度,分为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即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三种方式。(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