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协警苏某获刑18个月
苍南新闻网7月27日消息:日前,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本报7月14日刊登的全市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有了结果,被告人县交警大队灵溪中队协警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的35700元予以“充公”。
据查实,苏某通过QQ聊天方式认识了同为协警的四川省旺苍县人郑某。在郑某的传授下,苏某利用郑某提供的网页数据下载软件和下载演示视频等工具,趁灵溪交警中队晚上无人值班之际,多次利用窃取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登陆公安内网全国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和下载557758条车辆车主信息,以每条有效信息0.2元价格出售给郑某,从中获取人民币35700元。
法院认为,苏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取的信息数量及利用所获信息获利数额大,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民的权利进而危害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当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时,法院鉴于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有自首情节,于是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其实行从轻处罚。(记者 简宁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