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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定金合同纠纷案买方败诉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7月6日消息:受“房产新政”影响的东方郡公寓定金合同纠纷案自5月19日开庭审理,昨日终于有了结果,以原告吴某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而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据悉,该案是我省司法系统审判的首例受“房产新政”影响的合同纠纷案。

5月1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东方郡公寓转让定金合同纠纷案在龙港法庭公开审理,本站以《“房产新政”下已付定金的房子不买了算不算违约?》为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据了解,原告吴某于4月16日向陈某购买了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郡公寓套房一间,当日原告即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并支付10万元定金,约定2010年4月30日前另行订立买卖契约。后由于国家、地方发布了相关政策法规,致使原、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按揭手续而无法实际履行。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庭审中,双方委托代理人经过激烈辩论,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庭外调解。

7月5日,因双方调解未果,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再次对该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在定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余下按揭,且原告也明知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尚不能取得房产权证,国务院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还返定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负担本案受理费。(记者 简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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