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0年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的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不断改善水质状况,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饮用水源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包括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及马站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在内的所有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等地表水源保护区。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生产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五、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水库库区管委会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
七、在保护区内设立机动车辆禁停区,对在禁停区内停车游泳、休闲旅游等破坏、污染水体活动的,一经查实,由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依法处罚。
八、凡违反国家及相关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党员干部、公车私用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
十、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2010年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的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不断改善水质状况,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饮用水源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包括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及马站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在内的所有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等地表水源保护区。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生产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五、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水库库区管委会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
七、在保护区内设立机动车辆禁停区,对在禁停区内停车游泳、休闲旅游等破坏、污染水体活动的,一经查实,由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依法处罚。
八、凡违反国家及相关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党员干部、公车私用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
十、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