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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八条禁令五项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塑形象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资料图片: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做客中国政府 网。他表示,今年国家药监局将采取评审人员集体负责制以及审批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完善药品审批制度,防止腐败。(中国政府网 姚勇摄)

  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构建廉政工作制度体系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和廉政工作 “五项制度”。中央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组长曲淑辉说,以此为标志,食品药品监管局廉政工作制度体系基本构成。 >>>点击详细

●八条禁令主要内容: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五项制度:

    药监局人员收受礼金礼品必须一个月内上交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吕诺、周婷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如收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商场购物券、电话充值卡和贵重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部门或单位,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点击详细

    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徇私舞弊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吕诺、周婷玉)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如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工作中,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点击详细

    药监局人员执行公务时“六大情形”须回避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周婷玉、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六大情形须按规定回避。>>>点击详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须回避亲属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周婷玉、吕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点击详细

    药监局干部述职述廉隐瞒重要问题将受组织处理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周婷玉、吕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员干部每年须述职述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点击详细

   新华快评:以廉洁从政重塑药监队伍的形象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吕诺、王学江)继28日公布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后,29日又公布了廉政工作“五项制度”。这些都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重塑监管队伍形象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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