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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强核电厂址规划保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9日消息:近日,我县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省核电厂辐射环保条例以及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加强大渔镇和霞关镇两个核电候选厂址规划保护。
  规划保护范围是以大渔候选厂址、霞关候选厂址设计的核岛位置为中心,划定1000米范围内为限制区、5000米范围内为规划限制区。通过对核电候选厂址保护范围内项目审批、规划布局和人口迁移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核电厂址的现状,确保核电厂址资源不被人为破坏和颠覆。
  我县规定,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大型开发性项目、工业园区、重污染项目或劳动力密集型项目、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工业项目,不再批准办理现有开发性项目的扩建和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易腐物品”项目要进行规划调整。不再新增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开发区、监狱、机场、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共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制定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核电厂址建设的需要,在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基本农田规划和保护区;不再批准和延期其他企业的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采砂、采矿等资源利用项目,不得新批住宅小区用地和墓葬区用地;不再新报自然保护区规划;在核电项目征地边界范围内停止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工业用地。制定或修编规划和批复有关项目时,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设置交通枢纽站,不批复设置危险品运输码头和危险品仓储区。公路(交通干线)选线应审慎考虑尽量避免穿越限制区。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新办或扩建生态林保护区及农林相关产业基地。在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对核电厂址有关范围内的海域环境功能不应进行逆向调整。在水资源利用规划中应考虑核电项目淡水水源的需求,协调好水资源综合利用。核电厂址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增养殖面积,核电厂址预征地范围内不再办理户口迁入。
  我县还建立规划限制区建设项目联审机制,职能部门协调机制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机制,对规划进行保护。(记者 董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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