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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鼓励慈善捐赠,规范慈善荣誉授予行为,促进本县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慈善捐赠人。对慈善捐赠人授予慈善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货币或实物的行为。
  政府通过财政给县慈善总会拨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
  第四条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财产,以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外币的,按捐赠之日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实物的,以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五条  慈善捐赠人通过和县慈善总会签订书面协议,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以其实际上捐赠到位的财产数额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六条 鼓励慈善捐赠人通过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由《苍南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解释。
  第七条  对捐赠数额的认定,一律以县慈善总会出具的相关收据为准。
  第八条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而且其捐赠数额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在慈善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自然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授予慈善荣誉。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但其捐赠数额不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由县慈善总会以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九条  慈善荣誉分为“慈善之星”、“慈善明星”、“慈善福星”和“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
  第十条  县慈善总会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授予“慈善之星”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授予“慈善明星”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25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在慈善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授予“慈善福星”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2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自然人积极从事于慈善事业,工作成绩显著,而且向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财产。
  第十三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县人大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的特殊荣誉。
  第十四条  对被授予“慈善之星”、“慈善明星”和“慈善福星”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和星级荣誉牌。对被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特殊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和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荣誉牌。
  慈善捐赠人拒绝接受慈善荣誉的或只要求县慈善总会授予慈善荣誉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捐赠证书由县慈善总会出具。
  捐赠证书应载明慈善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捐赠时间(或期间)、捐赠的财产形态、捐赠数额和获得的奖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  星级荣誉牌采用荣誉称号和星的数量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区分。
  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按下列之规定确定:
  (一)县慈善总会授予的慈善荣誉,其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1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2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二)县政府授予的慈善荣誉,其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5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三)县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慈善荣誉,其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2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捐赠数额已超过下一个档级而没有达到上一个档级的,超出部分计算为一档星级数量。。
  星级荣誉牌中的最高规格为五颗星。
  第十七条  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包括留本冠名基金在内)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慈善荣誉的条件,可以分期授予慈善荣誉,也可以按其累计捐赠数额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已分期授予慈善荣誉的,不得就各期的捐赠数额累计计算其捐赠总额再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第十八条  授予慈善荣誉的时间,由授予慈善荣誉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授予慈善荣誉的,可以载入《苍南人大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授权苍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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