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转让村级安置留地行为的通告
近期,我县一些地方出现非法转让村级安置留地指标(股权)(以下简称返回地指标)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极易衍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加强管理,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返回地指标(股权)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的行为,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对已发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如发现有党员干部参与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部门为非法转让返回地指标(股权)的行为违法违规办理手续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禁止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参与返回地指标(股权)买卖。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严查违规参与返回地指标(股权)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四、依法规范村级安置留地开发利用。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村级安置留地台帐管理制度,由县国土局负责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及调剂。村级安置留地指标村与村之间不得擅自调剂、转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使用村级留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管理和使用。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安置留地收益收支的监督检查。
六、欢迎广大民众积极举报非法转让、倒卖村级安置留地(返回地指标)行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苍南县房产管理局 苍南县监察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