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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的精神,结合我县渔业柴油补助资金申请发放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捕捞渔船和养殖单位的业主于2010年2月20日前到所在乡镇申请2010年渔业柴油补助,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捕捞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并在2009年12月31日苍南县渔船数据库中,养殖单位必须持有养殖证和养殖机动渔船证书。
  2、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2009年度捕捞日志,没有填写捕捞日志的捕捞渔船不能申请油价补助。
  二、受理油价补助的乡镇,要对申报对象的渔船情况、养殖证、生产作业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2010年渔业柴油补助用油量测算以2009年渔船实际生产活动时间,并按农业部办公厅参考标准系数进行,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四、乡镇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初审,初审重点是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和证书的有效性;同时检查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日志的记录情况。初审汇总盖章后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五、县海洋与渔业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核,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渔业生产者或企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测算用油量,汇总上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审计局。
  六、取消、扣减柴油补助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
  1、非法从事帆张网、电脉冲拖虾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业的;
  2、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
  3、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渔船未按规定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安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50%补助
  1、未经批准,改变作业方式的;
  2、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
  3、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5、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及两次以上的。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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