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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1月1日起改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月5日消息:日前,从县地税局传来消息,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县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即我县今后所有的车船税改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县地税局要求扣缴义务人在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机动车纳税信息,查验机动车2008年度(含)以来的完税情况,确认应税时间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2008年度、2009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2010年度车船税时,应同时负责代收代缴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车船税。对于县地税局提供的纳税人机动车纳税信息中未含纳税人应税机动车信息,纳税人也无法提供机动车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前次保险单的,扣缴义务人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代收代缴车船税。(通讯员 黄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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