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刑庭分析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并提出建议
苍南新闻网12月29日消息:去年至今年10月,苍南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我县涉及工程建设犯罪案件20件26人,其中7件10人系村干部,分别占35%和38%。犯罪主体有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还有村会计、出纳,其中大部分是村干部之间相互利用,共同犯罪。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批资金流向农村,很多项目在农村展开。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掌管着农村事务及村民生活的大小事情,少数意志不坚强和素质不高的村干部利用此契机从事经济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村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也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以上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具体类型有贪污、受贿、行贿等,全部是涉及土地的案件。他们有的利用手中掌握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贪污或挪作他用;有的利用在土地征用中与相关干部接触比较多的机会,通过行贿的手段以达到非法目的;有的则是凭借掌握本村的权力资源,通过帮助他人办事而得到好处。另据一些村民反映,个别村干部还肆无忌惮地侵吞扶贫款、救灾款等物资,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而长期以来,由于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加上我国立法的缺失,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一度成为无效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也由于目前社会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浸透等深层次原因,更使村干部职务犯罪成为一种社会毒瘤。
根据县人民法院刑庭分析,村干部犯罪的具体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水平低,个人素质差。有些地方在选举村干部时存在贿选现象,竞选动机不端,通过贿选选上的村干部很难保证不会利用职权捞取个人利益。更有甚者,少数违法犯罪人员也混进村干部队伍,个别在职村干部违法犯罪后依然保持职位,不了了之。二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那里取现金,村会计或出纳形同虚设,致使村干部轻易就能侵吞村里的土地征用款。三是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的公开,而大部分村民对此却并不知晓,许多村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村干部犯罪更加容易得逞。
为了有效防止村干部群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民主和谐的农村愿景,该庭建议,加强选举监督,打击贿选行为,使真正人品好、能力强的人当选为村干部,对品行不端的人坚决拒绝在外;健全村级财务的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对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推行阳光村务;对将要离任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计,要求其在工作交接时将土地征用款等村财务款项的来源、用处等进行公开,以便接受村民的质询;加强对村民的法律宣传,使村民主动了解村务的情况,真正能够对“村干部”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记者 郑法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