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10万元就可办“农民银行”
苍南新闻网11月8日消息:今后,我县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可以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组建互助型“农民银行”。据温州银监分局透露,由省工商局和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已经下达,这标志着工商部门可以受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
该《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在我国多个地方试点。
与其他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同的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本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且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这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银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与此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开业登记前,应经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另外,《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办法》规定,在出资方式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资本缴纳上,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增加时也应当一次性到位。
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当经银监部门批准,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社员转让股金时也要符合这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