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培训方式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3日消息:今天上午,被告人胡孙树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40余位苍南县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并在庭审结束后就该案的定性及量刑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事后,本案审判长就该案的定性问题进行点评,这是该院改变人民陪审员培训方式出现的新现象。
为了改变法律培训方式,有效提高学习效益,苍南县人民法院改变以往老师上课、学员听课的单一做法,于今天上午召集40余位县人民陪审员旁听一刑事案件的庭审。案情基本情况是,2009年4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胡孙树与李步品在灵溪镇某酒吧前因跳舞琐事发生扭打后各自离开。后胡孙树与李步品于4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再次相遇,因双方医疗费支付问题,胡孙树用拳头殴打李步品,并将李步品拉到医院大门口,伙同廖宝伦(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步品致轻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庭审结束后,参训陪审员着重就该案的定性问题各抒己见,踊跃发言。一些陪审员结合案情,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认为,被告人胡孙树同被害人李步品因跳舞琐事发生扭打后各自离开,后双方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费支付问题又发生纠纷,致使发生后来的人身伤害后果,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也有陪审员针锋相对地指出,被告人胡孙树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特别是伙同廖宝伦一起殴打李步品致其轻伤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应定寻衅滋事罪。
在听取大家的讨论后,法庭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最后,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孙树有期徒刑11个月。
为了改变法律培训方式,有效提高学习效益,苍南县人民法院改变以往老师上课、学员听课的单一做法,于今天上午召集40余位县人民陪审员旁听一刑事案件的庭审。案情基本情况是,2009年4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胡孙树与李步品在灵溪镇某酒吧前因跳舞琐事发生扭打后各自离开。后胡孙树与李步品于4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再次相遇,因双方医疗费支付问题,胡孙树用拳头殴打李步品,并将李步品拉到医院大门口,伙同廖宝伦(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步品致轻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庭审结束后,参训陪审员着重就该案的定性问题各抒己见,踊跃发言。一些陪审员结合案情,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认为,被告人胡孙树同被害人李步品因跳舞琐事发生扭打后各自离开,后双方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费支付问题又发生纠纷,致使发生后来的人身伤害后果,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也有陪审员针锋相对地指出,被告人胡孙树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特别是伙同廖宝伦一起殴打李步品致其轻伤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应定寻衅滋事罪。
在听取大家的讨论后,法庭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最后,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孙树有期徒刑11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