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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7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我县有部分印刷企业(经营户)从事非法印制发票、商标及非法出版物等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我县印刷行业形象,妨碍了印刷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巩固印刷业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印制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从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活动。任何企业(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审批资质规范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从事各类印制经营活动。一经查处,将坚决予以取缔,严肃处理。
  二、禁止从事一切违法印刷经营活动。各印刷企业(经营户)不得从事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不得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印制仿真人民币、伪造票证及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一经查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各印刷企业(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承印的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规范印刷企业内部管理。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印刷企业,将按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行业协会要发挥好组织和协调的优势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合法经营,促进印刷产业的发展。
  五、设立取缔非法印刷经营活动的专项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兑现举报奖金。举报电话:公安:110、工商:12315、文化:12318、质监:12365。
  六、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监管,强化日常巡查,进一步加强印刷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消极怠慢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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