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县政府决定,从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现通知如下 :
一、五费合征在地税自行申报单位,社会保险保险费基数按苍政办[2008]244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人每月最低缴纳324元;个体工商户最低每人每月缴纳309.6元。
三、失业保险每人每月最低缴纳38.88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84元。医疗救助费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9元和3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及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129元。
五、工伤保险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1296元,费率保持不变。
六、生育保险每人每月缴纳10.8元。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