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不得从事交易资金托管和结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6月14日消息:据温州市房管局消息,我市房产交易将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后,买房方可将购房款交由专业机构托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确认无误后,再付款给卖房方。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托管和结算业务。
据了解,资金托管目前以房产交易双方自愿为前提,是为市民提供的免费服务。买卖双方申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可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双方本人身份证,与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买方将购房款存入托管机构提供的专用存款账户,再持缴款凭证向托管机构交换资金托管凭证。
之后,买卖双方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待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卖方持托管协议、卖方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向托管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托管机构确认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托管的购房款转入卖方账户。今后,专用存款账户将在各商业银行网点铺开。据悉,各县市区将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实施辖区内的托管业务。
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副主任汪福忠介绍,资金托管是从房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出发的。“交易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因互相不信任导致的争执,买方担心交了钱却有可能产权不清晰导致过不了户,卖方担心买方不按约定付清房款。”同时,新办法也可以避免那些付了款却过不了户导致的交易纠纷以及交易诈骗。(章映)
新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托管和结算业务。
据了解,资金托管目前以房产交易双方自愿为前提,是为市民提供的免费服务。买卖双方申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可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双方本人身份证,与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买方将购房款存入托管机构提供的专用存款账户,再持缴款凭证向托管机构交换资金托管凭证。
之后,买卖双方持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待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卖方持托管协议、卖方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向托管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托管机构确认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托管的购房款转入卖方账户。今后,专用存款账户将在各商业银行网点铺开。据悉,各县市区将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实施辖区内的托管业务。
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副主任汪福忠介绍,资金托管是从房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出发的。“交易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因互相不信任导致的争执,买方担心交了钱却有可能产权不清晰导致过不了户,卖方担心买方不按约定付清房款。”同时,新办法也可以避免那些付了款却过不了户导致的交易纠纷以及交易诈骗。(章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