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全面开展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我县全面开展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实施意见》已制定出台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我县于今年初全面开展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并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目标、实施对象、工作原则、主要措施, 要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循序渐进,依法实施;要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实际,突出重点,认真选择好行业和企业对象;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注重实效,做到政企双赢,一方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减轻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要确保有利于增长地方财力。
据了解,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准备发动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底前)。县政府对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深入企业调研,摸清底数,通过走访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搜集问题建议。并建立组织推进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为试点工作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底前)。选取分离意愿强烈、符合实行分离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县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主动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拟定分离方案;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订并下发我县扶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
第三阶段为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7月份开始)。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并树立典型,进一步动员发动,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同时,对推广工作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测算、考核,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记者 冯瑞元 通讯员 夏孟治)
财税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日前,县财政地税局制定《关于财税支持我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意见》确定扶持的对象和范围为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县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我县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性企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我县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县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7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8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90%扶持。
《意见》对现有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对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给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等若干扶持政策。
《意见》要求建立工商、地税部门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认证制度,同时对扶持对象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企业发展的服务业不包括分离发展的房地产业,服务性企业分离发展的服务性企业不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记者 冯瑞元 通讯员 夏孟治)
我县明确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我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实施意见和财税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我县进一步明确了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流程。
一、我县财政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县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苍南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但分离企业与原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属同一税种的,以及企业分离创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均不在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范围。
二、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限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第一年,原则上确定为工商注册登记日至当年年底。但个别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至年底时间少于6个月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起算。
三、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县地税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企业科报送申报材料,其申报材料包括《苍南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县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当年营业税证明等。县财政局企业科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行文下达补助资金。以上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的4月底,逾期不再受理。(通讯员 夏孟治)
建业混凝土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分离进行中
2009年3月13日,县财政地税局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督查小组副组长、县财政地税局领导张俊杰、陈碧芳率相关科室负责人分别前往挂钩联系试点企业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苍南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进行试点调研。
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是苍南县一家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加工、混凝土泵送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2180万元,具有预揽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4370万元,企业现有职工130人,公司已有一座500吨的码头。为了业务的需要,公司正筹划一座1000吨的码头,前期工作已完成。公司以建筑业为主,涉及混凝土加工、运输等行业。
该企业开展业务以来,均有大量的运输业务。2008年公司的运输费用就达到了1800多万元,公司现有搅拌车28辆,汽车泵4辆,混凝土输送车3辆,铲车3辆,散装水泥车2辆,且租用了2艘海上运输船只,从事水泥、海沙等运输。这些车辆混合在生产中,管理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能使车队在运输方面有更大的发展,企业领导认为很有必要把公司的运输业务分离出来,组建专业的运输公司实行运输专业化,促使公司运输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台阶。
苍南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9日,注册资本714.35万元,公司主营民用爆破器材销售和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类1项、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现有专用厢式配送车辆7辆、管理车1辆,有危险品专业仓储、运输、押送资质人员22人。为了强化危险品货物安全管理,根据县政府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意见,该企业拟将货运业务分离,成立“苍南县平安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 分离后成立的“苍南县平安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独立核算,主营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类1项、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类1项)。
该分离企业名称现已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由于涉及到危险物品运输,正准备资料送苍南县运管所等部门审查、评估后报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准。分离后,该企业将利用危险物品专业运输管理优势,承揽其他化工(学)产品运输业务,设立危险品仓储配送中心,规范管理,强化安全。既增加对地方财政贡献,又能切实解决生产厂家和经营户的后顾之忧,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平安。
该局领导分别详细了解试点企业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难点问题,表示将会结合实际制定系列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分离工作。(通讯员 张湘林 夏孟治)
我县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政策问答
一、在当前形势下,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有何目的意义?
答: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与特殊的宏观背景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我县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此积极作用来说,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是基于“三个有利于”来考虑:一是有利于鼓励引导企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更好发展;二是有利于地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升经济总量;三是有利于优化税源结构,增加地方财力。
二、如何把握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运作机制?
答: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主要遵循“因地制宜,企业自愿”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又要重视做好鼓励引导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形成“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企业主体”的良好工作机制,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服务平台和发展环境。
三、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财税方面有哪些服务措施?
答:凡企业有分离发展服务业意愿的,都可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出咨询,地税部门应积极主动,逐户帮助、辅导企业在分离过程中用准、用好、用活政策资源,更好地让政策“优在明处,惠在实处”。最近,我县在县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我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转发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县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与工商部门联手推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认证制度,县财政地税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我县分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及建立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定点联系制度,以更多的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引导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同时,还将注重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不让企业走弯路。
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财税鼓励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如何界定?
答: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财税鼓励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苍南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均可享受财税鼓励扶持政策。但分离企业与原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属同一税种的,以及企业分离创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均不在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范围之列。
五: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有哪些财税扶持政策?
答:财税鼓励扶持政策包括财政和税收两大方面。
在财政鼓励扶持政策方面主要有: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我县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县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7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8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90%扶持。
另一方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多达12项,主要在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抵免等为服务性企业给予扶持,包括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具体的12项政策内容为:1.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动漫企业,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4.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7.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9.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0.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11.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2.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
上述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同时也适用于所有服务性企业。
六、企业在分离创办服务业过程中,如何办理享受财税鼓励扶持政策相关手续?
答:分离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填报《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登记认证表》,此表由工商部门免费提供(一式两份),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后,由分离企业报送县地税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督查小组办公室。地税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符合享受财税鼓励扶持政策的条件。通过审核后的认证表作为企业分离创办服务业统计以及年终向主管财政、地税机关申请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