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卫生局、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苍南县居民死因登记和统计工作的通告
使用统一死亡证明书,做好死因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温卫疾监[2008]202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苍南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县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苍政办[2008]268号)要求,自2009年1月份开始,凡在我县死亡的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方能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殡葬火化手续。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程序
(一)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程序: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无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无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盖章,然后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苍南县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程序: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证明书》和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盖章,然后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苍南县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三)在外地死亡并火化和进行土葬(如新生儿)的本县户籍死亡个案,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未办理户口和身份证者除外)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并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进行死因调查登记,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
2、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3、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