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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提高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3月15日消息:为加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我县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规定,凡2008年7月1日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按照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参保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266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调整为106.4元/月。对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但未开始享受待遇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调整为29520元/人,其中政府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40%,即11808元/人;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60%,即17712元/人。(通讯员 陈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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