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给予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
一、药品类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全额按核销基数报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20%后再进入核销基数报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没有的药品,属于自费药品,基金不予报销。
二、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和动态脑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震波碎石、射频治疗、高压氧舱治疗、彩色多普勒仪、血液流变分析、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以上诊疗项目单项按80%的标准计入核销基数。2、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价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一次性材料,原则上采用国产产品,国产无同类产品的,可采用进口或合格产品,国产产品按80%的标准计入核销基数,进口产品按70%的标准计入核销基数。3、应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r—刀、x—刀、光子刀)进行治疗的,按60%的标准计入核销基数。
三、合作医疗基金限额支付的诊疗项目
下列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制,再进入合作医疗基金核销基数按核销比例支付:
1、普通病房床位费: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元,一、二级医院不得超过20元。2、心脏起搏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人工晶体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