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不属于核销的范围
一、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含药膳);5、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2、出诊费、自请外地外院专家的手术费、其他附加费、优质优价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院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4、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填充物、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正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等);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发票遗失、自制、复印后的医疗凭证费用(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者可用复印件核销);6、正常生育(顺产)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7、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