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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份股份合作章程诞生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2007年,原温州市委书记王建满在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30年,温州发展第一阶段是以放手发展个私经济为主要路径,以市场化改革为重要动力,以成功探索股份合作制为最大创举。”而对温州乃至全国股份合作制发展做出里程碑式贡献的第一份规范化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就诞生在苍南。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现苍南境内在蓬勃兴起家庭工业的同时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到1987年上半年,农民合股企业已占全县经济的半壁江山。当时国家称之为“社员合资经营企业”、“农民联户办企业”,北京理论界1987年6月底在温州与企业家、专业户、基层干部对话时双方都称之为合股企业。
  1987年7月,时任县委办调研室副主任的黄正瑞首次提出股份合作经济的概念。在党的十三大闭幕后第七天即11月7日,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7月,县委又组织调查组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股份合作企业已出现破产情况。如苍南县1985年创办的投资均上百万、股份均上百人的三个啤酒厂,到 1988年上半年龙港啤酒厂、藻溪啤酒厂已经倒闭,剩下的桥墩门啤酒厂也危在旦夕。
  桥墩门啤酒厂创办于1985年冬天,以吴祖忠、陈绍准、张西番为首的69个股东每人投资1股5000元,还有12个股东每人投资半股2500元,股金总额37.5万元,股东劳动力81个。但他们毕竟对这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缺少管理经验。这主要表现在股东人多嘴杂决策无法集中,投资平等、权利平等,厂长无法指挥。在这种情况下,桥墩门啤酒厂开始摸索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是成立理事会,推行厂长负责制,根据岗位要求招收股东外职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土玩艺”显然不够完善。
  1988年9月,县委决定在桥墩门啤酒厂进行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试点。试点先是制定企业章程。在起草这个章程时参考了《欧洲十二国公司法》、《西方五国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与法律汇编》、《温州市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股份合作企业存在的共同问题与桥墩门啤酒厂的实际。
  经过三上三下,章程终于在10月5日得到通过。章程分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啤酒厂为股份合作企业,负有限责任。第二章“股票与分配”规定股份不能退股,只能转让与继承;税后利润50%以上记入股东名下,25%以下股份分红,15%作为企业集体所有的公共积累,1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后各章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厂长、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等。桥墩门啤酒厂在合作制中大胆引进股份制、承包制的管理方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规范化工作的推行,使桥墩门啤酒厂由无序运转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道路。
  这份章程的微妙之处在于,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规定企业财产中有15%是企业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资金,正是由于有了这一部分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企业才被理所当然地归入了集体经济的范畴,成为私营企业规避政策风险的理想的过渡模式和避风港。
  1990年至1992年,农业部在全国推广股份合作企业,桥墩门啤酒厂章程成为农业部1990年2月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的重要蓝本。1993年十四届四中全会对股份合作制作出肯定并在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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