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告县长
20年前,舥艚农民包郑照告县长诉讼案曾轰动一时。虽然包郑照最终没有赢得这场诉讼,但他具有开辟性的行动唤醒了中国人的依法维权意识,也是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1985年8月5日,包郑照经舥艚镇城建办批准,按规定向舥艚镇城建办缴纳713元地价款,新建3间3层楼房。 1986年10月,包家在县房管处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但不久,该楼房被县水利局认定为有碍防汛,属违章房屋,责令拆除。1987年7月4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这栋楼房被认为有碍防汛的部分。包郑照和他的儿子包松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即使现在来看,包郑照与县长的这场官司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民告官”、“一把手出庭”直到现在仍是行政诉讼中的热门词汇。
今天,原告包郑照老人已经去世了,他曾经的诉讼“对手”——原苍南县县长黄德余也已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位置上退休多年。不过,在历史档案里,我们看到当时的一张老照片,它仍可清晰地向我们述说了这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官司的来龙去脉。
时间回到1988年8月25日。有上千个座位的苍南电影院被改成了法院的模样,国徽悬挂在淡蓝色的天幕上方,舞台中间是审判席,左边是被告席,右边是原告席。
原告是舥艚镇农民包郑照一家,被告则为代表苍南县政府的县长黄德余,坐在席上的还有双方的代理律师。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却因为是新中国首例农民与县长的对簿公堂而变得具有轰动效应。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一开始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经过多方努力,1988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院受理,并由民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实地调查取证,认为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的区域内,影响了防洪,危害了水利安全,其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属手续不全。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1988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郑照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长当被告”,这在此之前闻所未闻的事情。可能也是为官者觉得最丢份的事——万一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上有个闪失,受损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政治前途,而且“直接影响到一级党委、政府今后的威望”。当时县委、县政府曾经就县长应不应该出庭的事进行过两次激烈的讨论,与会者80%表示不同意。
开庭前,媒体对这一事件也进行了广泛报道。此时,需要勇气的不是农民包郑照,而是黄德余了。在讨论会上,黄德余终于说服大家,亲自出庭应诉。
法庭上,当审判长宣布闭庭时,黄德余离开被告席,穿过蜂拥而来的记者,走向包郑照,微笑着向这位“对手”伸出了他的右手。包郑照显然一点准备也没有,先是愣了一下,然后才赶忙拘谨地伸出左手。最终两只手还是握在了一起。此时,官司的输赢已经显得不太重要了。
1989年3月,“包郑照案件”发生不久,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作为中国第一起“民告官”诉讼案件的发生地浙江省,也于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一把手”、“行政首长”出庭也基本形成制度化。2005年,浙江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以温州为例,2006年温州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140件,实际出庭101件,出庭率为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