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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弄丢村民土地证?法院判决:限期交付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0月16日消息:村委会受村民委托统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是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却声称丢失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金乡镇珠照垟村陈仁挺等三位村民与该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村委会限期交付11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因珠照垟村陈仁挺、陈仁寸、陈仁汪等村民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本村土地建房,三户人家的建房土地面积各为45.5平方米,位置分别坐落在金乡镇珠照垟村金龙路148号、168号和146号。之后,被告村委会代为陈仁挺等三位原告同批次统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三原告11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5月29日,被告到金乡土管所代领了该11本证件。事后经三原告催讨,被告却拒不交付,故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11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陈仁挺等三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代办并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依法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其代领的原告11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遗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遂依法判令被告珠照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陈仁挺等三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共11本。(记者 冯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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