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苍南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苍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县辖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本次普查按照“在地普查”原则、采用划分普查区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一个村、居委会(社区)为一个普查区。各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应按照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四、普查时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调查时期是2008年度,普查资料的调查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8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其中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至12月进行;2009年1月-6月为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7月-9月为数据汇总和质量评估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五、普查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为了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苍南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设立举报电话:68881675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