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瑞:第一份股份合作章程起草者

黄正瑞在北京展示“章程”原件
记者 董少芬
股份合作制,这个名词现在听来并不陌生,但在改革开放初期,它的出现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黄正瑞,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苍南人,因起草中国第一份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而广为人知。
唯实不唯书 创新理论
时间退回到上个世纪80年代。
在改革春风的吹拂下,温州以家庭工业为主体的经济格局悄悄地发生了变化。1987年,除数量可观的个体、私营企业外,冒出的农民联户、合股、合作、集资等类似形式的企业10413家,年产值13.6亿元,占温州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8%。其中,苍南全县农民合股企业发展到600家,年产值3.3亿元,占全县工业产值的一半以上;上交国家税收1600万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新兴的经营模式,让人们看到了致富的希望。但多年来“左”的一套仍使群众普遍心存余悸,人们对刚刚出现的新事物还存在着深深的疑虑。
姓公?还是姓私?姓社?还是姓资?成了一道极敏感但又必须做答的问题:这类企业究竟算什么性质?如果划入私有性质,那苍南经济成分的问题就大了。“‘资产阶级’成了主力军,超过了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改革改到了社会主义对面去了。”很显然,这类企业的性质也直接决定温州改革“好得很”还是“糟得很”的争论。但要回答这个问题,光靠口头说说是不行的,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能够把话说圆,才能服人。
1987年7月14日,时任县委办公室调研室副主任的黄正瑞,在县委书记周方权的带领下,对苍南的企业进行调查,并执笔起草了长达7500字的调查报告。这篇题为《在“引”字上下功夫,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文章中,他在全国第一个把这类企业明确定名为“股份合作企业”。
黄正瑞描述说:“这里所讲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户与户自愿结合为基础,以资金、技术、设备、资源、劳力、知识等生产要素联合为内容,所有权归股东,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这类企业既吸收了股份制的合理因素,又吸收了合作制的合理因素,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生命力很强的混合经济,是一种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
二十多年后,黄正瑞对当年“股份合作制”定义的种种微妙之处作了这样的点评。那时候,温州老板们的普遍心态是既怕太公又怕太私。“太公”就等于回到大锅饭,不如不干;“太私”无异于火中取栗,谁都不敢干。而股份合作制是带股份性质的合作经济,根据当时的宪法,合作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经过这新论证,就消除了恐“资”病。
股份合作制 护航发展
根据苍南的调查和理论,在党的十三大闭幕后第七天,即1987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股份合作企业的“准生证”有了,法律地位确立了,但这显然还不够。
1988年7月,苍南县委又组织调查组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股份合作企业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出现了“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状况,有的企业已出现破产情况。如苍南县1985年创办的投资上百万、股份均上百人的三个啤酒厂,由于存在股东人多嘴杂决策无法集中,投资平等权利平等厂长无法指挥,整个企业从上到下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等问题,至1988年上半年,三个啤酒厂中龙港啤酒厂、藻溪啤酒厂已经倒闭,剩下的桥墩门啤酒厂也危在旦夕。同年9月苍南县委决定在桥墩门啤酒厂进行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试点,试点的首要工作就是制定企业章程。
黄正瑞再次受命起草章程,一个月的时间内来回奔走于桥墩和灵溪。参照了国内外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经验,结合企业的实际,1988年10月5日,该厂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由他设计起草的全国第一部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该章程共七章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性质、宗旨、股票分配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厂长、职工的权利义务等。11月2日,县委、县政府在桥墩门啤酒厂召开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试点现场会,会议要求全县各地要像搞农业大包干和林业定权发证工作一样,抓好此项工作。会议提出1989年,要在全县1001个股份合作企业中选择400家作为第一批实施规范化企业。当时,时任县体改委副主任的黄正瑞负责执行规范化工作,至1989年5月6日全县400家规范化任务完成92家,股份合作企业逐渐走向了规范化。
在推广苍南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温州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添上了意味深长的一笔:“股份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应有50%以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股金分红不得超过25%;必须提取15%作为公共积累基金。”
这份通知还着重作了补充说明:股份合作企业财产中,15%的公共积累属于企业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部分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它的独立存在,正是股份合作企业区别于合伙私营企业而作为集体经济组成部分的重要标志之一。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份合作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时,在“经济性质”一栏应明确核定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
有了这条金光闪闪的“社会主义尾巴”,“不公不私”的股份合作经济走出了尴尬。股份合作制这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改革“大筐”,为大批惶惶然的温州新生经济力量,开出了名正言顺的发展通道。
姓社不姓资 修成正果
1989年“六四”政治风波之后,温州成了争议的热点,为此,国务院研究室三下温州调查姓“社”姓“资”问题。苍南一整套股份合作制度理论和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化实践成为了认定温州姓“社”不姓“资”的主要依据,让三次调查都成功地划上圆满的句号。
1990年2月21日农业部第14号令发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并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这个示范章程正是以黄正瑞为桥墩门啤酒厂所拟的章程为蓝本。
1992年春天,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农业部于7月份召集浙江、河南、广东、福建、山东、上海等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在青岛召开 “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座谈会”, 黄正瑞这个股份合作经济元老级的小人物应邀参加,并作为主要执笔人,为农业部起草了《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随着《通知》的下发,推动了全国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在临行前,黄正瑞请教了时任市委副秘书长、温州试验区领导小组副组长宋文光。问:我们温州对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的报告有什么要求,可不可以通过农业部转达?宋文光沉吟良久:“把‘股份合作经济’六个字写进十四大报告,温州人民就心满意足了。”
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9月12日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9月22日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全面肯定和推广了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成为温州知识分子改革开放过程中最重大的理论创新。黄正瑞因此被评为“温州模式十七年十七人之一”。由他编写出版的《股份合作制——温州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探索》,成为全国各高校社会学参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