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苍南县县城区餐饮业综合整治的联合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活动,规范县城区餐饮业经营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实际,决定对县城区范围内的餐饮业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08年7月16日至9月20日。
二、整治对象:县城区各大、中、小型餐饮单位[包括酒(饭)店、饮食店、点心店、排挡等]。重点解决县城区餐饮行业无证照经营、经营面积小、设施简陋、缺乏必备的环保和卫生设施、占道经营、乱倒垃圾、向公共场所排放油烟等突出问题,严格餐饮业规范管理,科学规划县城区餐饮业的布局。
三、县城区餐饮业的经营必须按照卫生、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有关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具体标准详见县城餐饮业整治须知。
四、餐饮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餐饮业检查监督管理,各餐饮业主要积极响应、主动配合整治工作。
五、从7月16日开始,由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整治组,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开展整治工作,对不达标或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餐饮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单位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部门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新开业无证照餐饮单位或证照已过有效期的餐饮单位,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进行申请办理。
七、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踊跃参与,举报、投诉县城区餐饮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64752410、9630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
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县城管理办公室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灵溪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