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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期内去向不明 李某未接受监管被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7月15日消息:一般地说,罪犯在缓刑的执行期内,都能自觉接受监管,积极改过自新。可是,我县李某非但没有主动到派出所报到,就连辖区民警多次上门通知其报到也未能见上一次,使监管工作无法落实。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对李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年31岁的李某于今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县公安局执行。但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一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去向不明。负责监督管理的辖区民警也曾多次到其住所口头、书面通知、联系而未果。县公安局遂于6月18日书面建议撤消对罪犯李某的缓刑。
  在此,苍南警方警告被判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以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立即到本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在监外执行考验期限内,若违反公安机关相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通讯员 张步高 黄通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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