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于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保费缴纳标准
苍南新闻网7月3日消息:记者从县社保局了解到,我县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五大险种缴费标准有所提高。同时,为减轻广大参保患病人员的经济负担,全县一、二、三级医院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800元和1200元下调至300元、500元和1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必须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我县 2008年度(社保年度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社保费缴纳标准已调整完毕。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缴费307.50元(其中单位缴纳209.10元,个人缴纳98.40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费310元。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其中单位缴纳414元,个人缴纳36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缴纳36.90元(其中单位缴纳24.60元,个人缴纳12.30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84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封顶线确定为6万元,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医疗救助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公务人员补助费,每人每月42元;缴纳个人帐户基金,每人每月28元,全部由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23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4.92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12.30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19.68元。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60元,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缴纳10.25元,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记者 冯瑞元 通讯员 黄定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