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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被告销售伪劣香烟获10年至8年不等刑期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6月26日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的赵某等五被告和黑龙江省克山县的被告林某因运输巨额假冒伪劣香烟,先后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10年至8年不等的刑期。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于2007年9月13日从一“福建老板”(另案处理)处联系运载一批货物从福建常山装载后运往沈阳的业务,运费比平时高。次日凌晨,他与孟某、林某一起开车随“福建老板”来到常山一偏僻的地方,在装载时,其发现货物用硬纸箱包装,上面标有“电器配件”、“药品”、“文具”等字样,便将标有不同字样的硬纸箱都捧一下,发现重量都差不多,而且晃动时都不会发出声响,他知道南方盛产假烟,所以判断这些纸箱里装的十有八九是假烟,并对孟某、林某说这批货不正当。在车上路后,“福建老板”又特别交待了行车的时间、路线及货主的联系方式,其更加确定这批货物是假烟。被告人孟某在运输时怀疑这批货不正常,还有这批货是用牛皮纸箱包装的,他在广东开车有半年多了,经常听说在福建、广东一带出产假烟很多,所以当时有怀疑这批货是假烟。被告人林某在运输中心里想这批货肯定有问题,对方肯定是干违法的事,看包装硬纸的形状,他也怀疑里面装的是假烟。这些假烟有20个品种计73050条,价值人民币562188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在途经甬台温高速公路浙闽收费处时,被我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为赵某等三被告在装货、行车期间的经历及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足以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应该明知其承运的货物是假冒伪劣香烟;三被告人在应当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烟的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此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蔡某某、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9月16日,蔡某与一“福建老板”(身份不明)联系好将一批香烟从福建运往沈阳。当天,蔡某等人按照该“福建老板”的指示从福建常山装载了利群、雄狮、林海灵芝、七匹狼、长白山、长征等24个品种的假冒卷烟计76900条,总价值人民币5286230元。9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蔡某等三人驾驶的半挂大货车在高速公路浙闽收费处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原审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蔡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原审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郑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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