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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出租房税费分月缴纳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3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4月3日消息:笔者从龙港税务分局了解到,日前,县税务局出台了《加强营业用房税费管理通知》,4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个人营业用房税费采用“按次征收,由承租人分月代为缴纳”的办法,以承租人为税费代缴人,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据了解,以往的出租房税费是于每年的9月份开始缴纳,由房屋出租方进行缴纳,所缴税费以一年为期限。日前,县税务局本着简化手续、公平税负的原则,对我县的出租房的税费管理办法做了调整。
  龙港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居民,承租人应与地税分局签订《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地方税费代缴承诺书》,税费代缴人要及时足额在缴税账户中存足税款,由银行定时扣款缴纳。(通讯员 高寅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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