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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苍南县城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城灵溪镇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严厉打击残疾车跨范围非法营运,维护城镇道路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灵溪镇道路状况和残疾车交通管理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健全人在灵溪镇城区内驾驶残疾车,违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理。
  二、严禁非灵溪镇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对于外县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的,查获后一律予以切割回收。对于本县非灵溪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次违反规定的,暂扣车辆10天;第二次违法规定,一律予以切割蓬架,暂扣车辆1个月;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三、灵溪镇体育场路-仁英路-站前大道-建兴路-金乡路-河滨西路-公园路-玉苍路-站前大道-人民大道形成的封闭区域(包括形成上述封闭区的路段)为残疾车禁运区。严禁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运营活动。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次违反规定的,暂扣车辆10天;第二次违法规定,一律予以切割蓬架,暂扣车辆1个月;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特此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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