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77-68881655 ·通讯QQ群:214665498 ·投稿邮箱:cnxwzx@126.com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苍南新闻网  ->  苍南新闻  ->  公告栏  -> 正文公告栏

苍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本级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是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的闭会期间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面。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应紧紧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围绕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围绕县委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进行。
  第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的活动;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
  (四)列席相关会议;
  (五)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七)应邀参加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也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
  第六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在活动中:
  (一)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
  (二)不得利用代表职权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资助;
  (四)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体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章  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

  第七条  代表在各乡(镇)人大协助下,组成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为单位的代表中心组。
  代表中心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联络员1至2人。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中心组的代表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中心组,可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负责本小组代表活动的召集、主持和联络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当年县人大的决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每年年初向代表中心组提出年度活动的指导意见。各代表中心组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活动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也可以开展代表中心组集中活动、若干小组联组活动、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活动。
  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小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也可跨行政区域、代表中心组进行。
  第十二条  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知识;
  (二)就地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走访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或接待来访,向有关组织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酝酿、起草和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评比先进等。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乡镇应设立“代表之家”。

第三章  视察和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各代表中心组应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视察。
  代表应积极参加所在中心组的集中视察,如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代表中心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或无法取得联系的,代表中心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代表中心组的安排,代表小组可以按计划自行组织代表视察,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组织视察,或者由业务知识或职业界别相近的代表组成临时代表小组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六条  视察期间,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视察后,应向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必要时,由组织单位将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后,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同时将视察情况汇总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代表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采取旁听庭审等方式。旁听庭审时,应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旁听庭审后,必要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代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九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条  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掌握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专题调研可以由代表个人或相约持证进行,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统一组织。
  代表进行专题调研活动时,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及时说明。
  专题调研后,代表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将调研报告印发相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四章  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对会议的各项议程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常委会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列席的代表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列席原选区所在乡(镇)的人大会议。

第五章  联系群众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的制度。
  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可以采取走访、汇报履职情况或述职、召开座谈会、公布电子信箱等方式听取和收集原选区选民的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坚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逐件分析研究解决和落实的方法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途径:
  (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及约见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在县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上提出意见;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专题调研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为代表参与各项监督活动提供保障,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征求立法意见等活动时,应邀请代表参与,并认真听取代表意见。
  第三十条  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制度,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接待走访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发县人大常委会公报等资料。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有关审议意见,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
  各乡(镇)人大向本级人大代表寄发资料时,应同时寄发给本乡镇范围内选出的县人大代表。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县中级法院、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工作情况时,县人大常委会应邀请代表参加,并将有关资料寄发全体代表。
  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代表寄发政府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代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表依法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参加活动的相关费用由组织活动的单位给报销。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大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代表应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代表构成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职务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代表的活动登记制度和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并开展履职优秀代表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Copyright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